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
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判多少年?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0條規定,索取或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0元以上。另根據《刑法》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用的,應以受賄行為論處。但是,對於缺少下列構成要素之一的,則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行為: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餘,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絡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從事諸如提供資訊、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4)必須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裡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定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5)必須將已收受的費用歸個人所有,如果交給單位,則不構成本罪。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0條規定,索取或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0元以上。另根據《刑法》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用的,應以受賄行為論處。但是,對於缺少下列構成要素之一的,則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行為: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餘,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絡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從事諸如提供資訊、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4)必須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裡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定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5)必須將已收受的費用歸個人所有,如果交給單位,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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