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人員 受賄罪 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有: 1.犯罪客體不同。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能取保候審嗎?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有:
1.犯罪客體不同。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及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完全一樣。受賄罪的索賄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無論是索賄還是收受賄賂都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犯罪成立的條件。
3.犯罪主體不同。受賄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由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從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罪名,兩罪在犯罪構成上非常相似,在司法實踐中極易混淆,其關鍵的區別就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如果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構成受賄罪;如果行為人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人員,則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因為國家工作人員也有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國家公務人員,所以還要區別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其標準是是否“從事公務”。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1月13日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指出:“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絡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客體不同。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及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完全一樣。受賄罪的索賄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無論是索賄還是收受賄賂都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犯罪成立的條件。
3.犯罪主體不同。受賄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由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從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罪名,兩罪在犯罪構成上非常相似,在司法實踐中極易混淆,其關鍵的區別就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如果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構成受賄罪;如果行為人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人員,則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因為國家工作人員也有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國家公務人員,所以還要區別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其標準是是否“從事公務”。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1月13日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指出:“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絡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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