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受賄罪的“為他人謀取利益”

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的 受賄罪 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必要條件,但究竟是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卻不無爭論。主觀要件說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只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意圖,因此,…

如何認定受賄罪的“為他人謀取利益”

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的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必要條件,但究竟是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卻不無爭論。主觀要件說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只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意圖,因此,受賄罪是一種“意圖犯”(或“目的犯”)。客觀要件說又可以分為舊客觀要件說和新客觀要件說,舊客觀要件說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是否現實地為他人謀取到了利益,並不影響定罪。新客觀要件說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受賄人的一種許諾,而不要求客觀上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和結果。但是,許諾大多是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作出的較為隱蔽的行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很難有證據證明,因此並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是主流觀點。首先,它可以把那種意圖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但還未來得及實施或因某種原因未能謀取到利益的情形,納入受賄罪的處罰範圍,這對於國家的廉政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其次,這符合我國設立受賄罪的立法目的,即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公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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