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贓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面如何認定

本罪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的要求是行為人必須是出於主觀上故意,即故意窩贓、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這一點在認識上是統一的,無庸贅述。筆者在此想強調的是本罪主觀上的“明知”問題。認定本罪中的“明知”,不要求行為人確知。客觀地說,本罪的主體對於什麼…

銷贓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面如何認定

本罪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的要求是行為人必須是出於主觀上故意,即故意窩贓、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這一點在認識上是統一的,無庸贅述。筆者在此想強調的是本罪主觀上的“明知”問題。認定本罪中的“明知”,不要求行為人確知。客觀地說,本罪的主體對於什麼是“犯罪”和“什麼是犯罪所得的贓物”的範疇的認識是模糊的、不確定的,從而在事實上導致對一般違法所得的贓物和犯罪所得的贓物混淆。所以,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可能是贓物就行了。也就是說,本罪所要求的“主觀上的故意”不一定出自確定的故意,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分析,只要證明行為人街道或應該知道可能是贓物(即間接故意中的未必故意)而予以窩藏或銷售的,就可以認定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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