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中“利用合同”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利用合同,即透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手段予以詐騙。 1.對於“利用合同”詐騙手段的把握 對“利用合同”手段上的理解應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利用合同是利用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簽訂與履行的關係是相互聯絡和依存、且有先後順序…

合同詐騙罪中“利用合同”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利用合同,即透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手段予以詐騙。
  1.對於“利用合同”詐騙手段的把握
  對“利用合同”手段上的理解應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利用合同是利用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簽訂與履行的關係是相互聯絡和依存、且有先後順序的過程。在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實際上就是行為人實施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過程,當然也存在合同簽訂階段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非法佔有故意的情形。研究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可以判斷行為人在其中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從而進一步作出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第二,利用合同必須是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而不能是在其前或者其後。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包括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直至雙方當事人全面適時地完成了合同約定義務的過程。行為只有發生在這一期間,才可認為是在籤汀、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在簽訂、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後的行為,雖然也可以利用合同,採取與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關的、其他的掩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但由於不符合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要件,而不能認定是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罪注重的是以合同為形式掩蓋詐騙目的,而發生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之外的詐騙行為,則沒有從根本上體現“利用合同”的客觀本質特徵。如行為人汀約前透過賄賂手段意欲與某單位簽訂合同獲取非法利益,如果行為人在合同本身的履行上並無違約,也無騙取財產的目的,則只能構成其他犯罪,而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第三,行為人利用簽訂、履行合同進行詐騙的具體情形,立法不可能一一列舉,因此,刑法第224條第五項將無法詳述的合同詐騙行為作為其他情形予以規定。對於所謂以其他方式進行合同詐騙,筆者認為只要其在客觀上符合“利用合同進行詐騙”這一根本特徵,任何方法或手段都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的方法,如行為人假冒承包、投資、合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等行為。司法實務中對“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把握,首先要求合同詐騙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欺騙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這種故意體現在二個層面,一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故意,二是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其次是合同詐騙行為人在這種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體現為積極的作為,如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等,也可以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義務告知對方某些真實情況而有意不履行告知義務,從而使被害人因獲取資訊的不完全而陷入錯誤認識。第三是被害人要因合同詐騙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而陷入錯誤,即被害人的錯誤行為與詐騙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第四是被害人與合同詐騙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因這種錯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於其他原因。如果在合同詐騙人實施的利用合同詐騙的行為符合上述要件,我們就可以判定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利用合同手段詐騙而構成合同詐騙罪。
  2.對合同詐騙中利用合同的本質理解
  就本質而言,利用合同詐騙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合同詐騙犯罪客體的雙重性和複雜性是合同詐騙能夠從普通詐騙犯罪中獨立的重要原因。立法將合同詐騙罪定位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說明合同詐騙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更為主要的是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所以合同詐騙罪這種社會危害行為,同時必然也是危害和破壞正常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利用合同這一手段進行詐騙的背後,從根本上破壞了市場經濟中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保證”。合同詐騙之所以能夠得逞,其實質是行為人利用了合同必須遵守、承諾必須履行這樣一種基本行為準則。行為人只須透過簽訂、履行合同這種形式,即可以利用人們對於市場交易基本準則的信守,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所以從這一點看,合同詐騙行為不僅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更為主要的是,它危害到承諾必須遵守,合同必須履行這樣一種對於市場經濟發展極其重要的基本規則,而這種規則恰恰是構成市場經濟的基石。如果聽任合同詐騙之類行為的發生,必然會從根本上瓦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市場經濟得以正常執行的安全保障和秩序將不復存在。合同詐騙這種對市場秩序的破壞,是立法機關將合同詐騙定位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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