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行為表現為聚眾和鬥毆,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它雖不以聚眾為要件,但在共同犯罪的場合也有聚眾行為表現。應該說,典型聚眾鬥毆犯罪和尋釁滋事犯罪是容易區分的。然而對於單方聚眾毆打他人的聚眾鬥毆犯罪和多…
如何認定單方的聚眾型聚眾鬥毆犯罪與多人共同尋釁滋事犯罪的區分
聚眾鬥毆行為表現為聚眾和鬥毆,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它雖不以聚眾為要件,但在共同犯罪的場合也有聚眾行為表現。應該說,典型聚眾鬥毆犯罪和尋釁滋事犯罪是容易區分的。然而對於單方聚眾毆打他人的聚眾鬥毆犯罪和多人共同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犯罪容易混淆,的確應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嚴格加以區別。筆者認為,對單方聚眾型的聚眾鬥毆犯罪和多人共同尋釁滋事犯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別:1、聚眾鬥毆以聚眾為構成要件,必須將聚集3人以上來實施,尋釁滋事在共同犯罪的場合也有聚眾行為,但不以聚眾為構成要件;2、聚眾鬥毆多出於逞強爭霸、報復洩憤等動機實施,毆鬥的場所不特定,而毆打或毆鬥物件相對明確;尋釁滋事偏重於尋求精神刺激、耍威風等動機引發,滋事地點多為公共場所,沒有明確和固定的侵害物件;3、聚眾鬥毆帶有制服對方,明確勢力範圍的惡勢力的特點,毆打他人暴力強度較大,多具有使用器物等嚴重暴力行為;而尋釁滋事因系行為人隨意無端挑釁,無事生非而引發,毆打他人暴力程度較小;4、聚眾鬥毆的犯罪實施由於毆鬥或者毆打他人之前必須有聚眾,所以聚眾鬥毆在毆鬥、毆打之前有一個準備;尋釁滋事則不同,由於毆打他人帶有隨意性、臨時性特特徵,往往事發突然,一般沒有為尋釁滋事而去糾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聚眾不是為了滋事,往往是臨時起意,以顯示威風,發洩不滿情緒。
對發生滋事後,行為人聚集其他多人,對特定的個人或多人進行毆打,應如何處理。有觀點認為此時的尋釁滋事行為已經具有聚眾鬥毆的行為性質,具備想象競合犯特徵,應擇一重罪處罰,筆者贊同此觀點。
對發生滋事後,行為人聚集其他多人,對特定的個人或多人進行毆打,應如何處理。有觀點認為此時的尋釁滋事行為已經具有聚眾鬥毆的行為性質,具備想象競合犯特徵,應擇一重罪處罰,筆者贊同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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