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區分兩罪必須依據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表現兩個方面來進行。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犯罪動機。 聚眾鬥毆罪 中的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但是他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
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要區分兩罪必須依據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表現兩個方面來進行。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犯罪動機。聚眾鬥毆罪中的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但是他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而其他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往往是對自己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故意和傷害物件。兩者的區分還要看客觀行為。聚眾鬥毆中的“聚眾”目的是為了達到制服對方的不法目的,在組織聚眾鬥毆犯罪時往往趁對方不備,在對方無還手之力時造成對方的傷害。行為人在實施聚眾鬥毆犯罪時,不是把犯罪物件打的怎樣怎樣,而是造出很大的聲勢,令人產生恐懼心理,以達到震懾、恐嚇的目的。
認定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還要嚴格區分因民間糾紛引起互毆事件的區別。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互毆,是指因宅基地、相鄰權糾紛等民事範圍內的糾紛而引起當事人雙方互相毆鬥甚至結夥械鬥。“當事人雙方”應當包括雙方的親朋好友。對於此類案件,不應以聚眾鬥毆罪論處,但如果民事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僱請打手,或糾集社會無關人員結夥鬥毆,則事件性質發生變化,由一般鬥毆事件演變成聚眾鬥毆。因為這時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僅僅是傷害他人的動機,而更多的是具有報復洩憤、逞強好勝、顯示威風的動機,僱請多人進行毆打他人,即對他人人身進行侵害,又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這種情形完全符合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犯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應以聚眾鬥毆罪定罪處罰。
認定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還要嚴格區分因民間糾紛引起互毆事件的區別。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互毆,是指因宅基地、相鄰權糾紛等民事範圍內的糾紛而引起當事人雙方互相毆鬥甚至結夥械鬥。“當事人雙方”應當包括雙方的親朋好友。對於此類案件,不應以聚眾鬥毆罪論處,但如果民事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僱請打手,或糾集社會無關人員結夥鬥毆,則事件性質發生變化,由一般鬥毆事件演變成聚眾鬥毆。因為這時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僅僅是傷害他人的動機,而更多的是具有報復洩憤、逞強好勝、顯示威風的動機,僱請多人進行毆打他人,即對他人人身進行侵害,又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這種情形完全符合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犯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應以聚眾鬥毆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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