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判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判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透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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