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什麼?其能夠取保候審嗎?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必須是在該犯罪活動中有主要決策責任的國有單位負責人或其他領導人員,具體應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負責人; (2)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分管領導; (3)參與集體研究並同意研究決定的領導; (4)具體指揮私…

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什麼?其能夠取保候審嗎?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必須是在該犯罪活動中有主要決策責任的國有單位負責人或其他領導人員,具體應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負責人;
    (2)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分管領導;
    (3)參與集體研究並同意研究決定的領導;
    (4)具體指揮私分行為的領導。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外,其他對該類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就是單位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或協助實施者。包括:(1)提出私分建議並具體策劃私分行為的人員;(2)具體組織實施私分行為的人員。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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