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認定,較大數額的行為人能夠取保候審嗎?

1997年《刑法》頒佈至今,對私分國有資產或私分罰沒財物罪名量刑標準中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一直沒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認定,較大數額的行為人能夠取保候審嗎?

1997年《刑法》頒佈至今,對私分國有資產或私分罰沒財物罪名量刑標準中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一直沒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或者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進行操作,即將犯罪數額10萬元視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予以立案偵查,但對“數額巨大”卻無法認定,法律規定與適用法律出現嚴重脫節。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案件有不同標準、不同地區有不同標準”的現象。我國各地對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是不統一的,並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第五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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