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 的犯罪物件是國有資產,依照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國有資產應當界定為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什麼是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國有資產”?行為人能夠取保候審嗎?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物件是國有資產,依照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國有資產應當界定為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該定義比較原則、概括,在司法實踐中還需加以具體界定。
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產的範圍有所不同。依照刑法第91條規定,公共財產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由此可見,公共財產不能等同於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的範圍較公共財產的範圍要小。儘管被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但卻不宜視為國有資產。從外在表述來看,國有資產與被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差異甚大,因此,理應將被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排除在國有資產範圍之外。
國有單位的違法收入與混合性資產不能成為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物件。國有單位在生產經營中,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後又集體予以私分的行為在實踐中是比較普遍的。例如某些高校非法收受學生的“贊助費”,讓某些不符合錄取資格的學生入學就讀,之後又將這些“贊助費”以各種名義發放給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對於單位中此類非法所得,雖然國家已經實際取得了這些財物的所有權,但是認定國有資產的標準應當是該國有財產是否已經投入到國有單位的生產經營中,或者是否屬於國有資產在生產經營中形成的收益。而國家取得上述財物的所有權後,並未將它投入到生產經營中,當然也不屬於投資後形成的收益。因此,它只能歸屬於國有財產,而不屬於國有資產。混合性資產中既有國有資產,也有非國有資產,兩者難以作實質性區分,私分混合性資產的行為,既有私分國有資產的性質,也有私分非國有資產的性質,一概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論處,與客觀事實不符;同時,參與私分混合性資產的人分得的是國有資產還是非國有資產也難以區分。在此情形下,對私分混合性資產的行為不宜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論處。
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收益能夠成為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物件。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從事經營活動的資產即創收活動的原始投入屬於國有資產,其經營收益是國有資產的孳息和衍生物,性質上應當屬於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如果把創收活動中所取得的收益集體私分,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但是,對行政事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等等,從事創收活動,同時參與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勞動服務的情況,其創收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應區別對待。因為這種創收活動所取得的收益不完全是國有資產的孳息和衍生物,其中含有行政事業單位參與經營活動或提供勞動服務後體現在創收收益中的價值,這一部分由行政事業單位參與經營或提供勞動服務所創造的價值,應當歸行政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因此,行政事業單位透過這種創收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既有國有資產性質,也有非國有資產性質,如有私分則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產的範圍有所不同。依照刑法第91條規定,公共財產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由此可見,公共財產不能等同於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的範圍較公共財產的範圍要小。儘管被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但卻不宜視為國有資產。從外在表述來看,國有資產與被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差異甚大,因此,理應將被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排除在國有資產範圍之外。
國有單位的違法收入與混合性資產不能成為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物件。國有單位在生產經營中,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後又集體予以私分的行為在實踐中是比較普遍的。例如某些高校非法收受學生的“贊助費”,讓某些不符合錄取資格的學生入學就讀,之後又將這些“贊助費”以各種名義發放給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對於單位中此類非法所得,雖然國家已經實際取得了這些財物的所有權,但是認定國有資產的標準應當是該國有財產是否已經投入到國有單位的生產經營中,或者是否屬於國有資產在生產經營中形成的收益。而國家取得上述財物的所有權後,並未將它投入到生產經營中,當然也不屬於投資後形成的收益。因此,它只能歸屬於國有財產,而不屬於國有資產。混合性資產中既有國有資產,也有非國有資產,兩者難以作實質性區分,私分混合性資產的行為,既有私分國有資產的性質,也有私分非國有資產的性質,一概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論處,與客觀事實不符;同時,參與私分混合性資產的人分得的是國有資產還是非國有資產也難以區分。在此情形下,對私分混合性資產的行為不宜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論處。
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收益能夠成為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物件。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從事經營活動的資產即創收活動的原始投入屬於國有資產,其經營收益是國有資產的孳息和衍生物,性質上應當屬於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如果把創收活動中所取得的收益集體私分,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但是,對行政事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等等,從事創收活動,同時參與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勞動服務的情況,其創收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應區別對待。因為這種創收活動所取得的收益不完全是國有資產的孳息和衍生物,其中含有行政事業單位參與經營活動或提供勞動服務後體現在創收收益中的價值,這一部分由行政事業單位參與經營或提供勞動服務所創造的價值,應當歸行政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因此,行政事業單位透過這種創收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既有國有資產性質,也有非國有資產性質,如有私分則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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