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手破解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監督難

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可以透過依法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者建議更換辦案人、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等措施進行法律監督,這是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司法實踐中,存在插手經濟糾紛,不應立…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手破解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監督難

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可以透過依法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者建議更換辦案人、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等措施進行法律監督,這是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司法實踐中,存在插手經濟糾紛,不應立案而立案;徇情枉法重罪輕判;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現象,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據悉,由於此前尚無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有違法調查權,以致檢察機關在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時,存在發現違法線索難、蒐集證據難、被監督單位不配合等難題,法律監督效果不理想。
 
  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0年7月聯合制發了《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進行調查的權力,使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的手段更加完備,程式更加具體。《規定》的出臺,有效破解了檢察機關監督乏力的難題。
 
  防治司法工作人員瀆職需"對症下藥"
 
  拒不履行、怠於履行、延遲履行法定司法職責,濫用偵查、檢察、審判、監管等司法職權……訴訟活動中,這些發生在少數司法工作人員身上的瀆職行為,嚴重影響著司法機關的公正廉潔,危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發《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就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責,受理和調查瀆職行為的責任、許可權、方式,調查後的處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來自司法實務界和法學理論界的聲音認為,《規定》的出臺,使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效能在貫徹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過程中,從範圍、程式到手段、效力,都有了具體的著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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