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透過企業以“高開低徵”的方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的答覆

[2004]高檢研發第6號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於稅務機關透過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高開低徵”的方法吸引稅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蘇檢研請字[2003]第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

關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透過企業以“高開低徵”的方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的答覆

[2004]高檢研發第6號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於稅務機關透過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高開低徵”的方法吸引稅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蘇檢研請字[2003]第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不具備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虛報為一般納稅人,並讓其採用“高開低徵”的方法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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