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計署關於諮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的覆函 【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函[2001]66號 【釋出日期】2001.10.17 【實施日期】2001.10.17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計署關於諮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的覆函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計署關於諮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的覆函
【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函[2001]66號
【釋出日期】2001.10.17
【實施日期】2001.10.17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國家審計署:
你署審函[2001]75號《審計署關於諮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地方稅務機關實施“高開低徵”或者“開大徵小”等違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稅款重大損失的,對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刑法有關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函[2001]66號
【釋出日期】2001.10.17
【實施日期】2001.10.17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國家審計署:
你署審函[2001]75號《審計署關於諮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地方稅務機關實施“高開低徵”或者“開大徵小”等違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稅款重大損失的,對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刑法有關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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