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規定

【法規標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 【釋出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財稅[2001]49號 【釋出日期】2001.04.09 【實施日期】2001.04.09 【效力狀況】現行有…

刑法條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規定

【法規標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 
【釋出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財稅[2001]49號   
【釋出日期】2001.04.09 
【實施日期】2001.04.09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從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對監獄勞教企業繼續實行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稅款的返還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徵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徵後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8]46號)的規定辦理。
 
  監獄勞教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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