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本質特徵如何認定

雖然在影響力交易犯罪的客觀方面,條文中沒有明確使用“使用影響力”一詞,但從規定的內容上研究,其犯罪的實質是“利用影響力”。 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透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本質特徵如何認定

雖然在影響力交易犯罪的客觀方面,條文中沒有明確使用“使用影響力”一詞,但從規定的內容上研究,其犯罪的實質是“利用影響力”。
 
  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透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還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也好,行為的核心都是在利用行為人具有的影響力,而非直接利用行為人本人的職務之便,所以,這就是影響交易犯罪與受賄犯罪的質的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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