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洗錢罪 的犯罪中止指在洗錢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洗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洗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洗錢罪的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洗錢罪的犯罪中止指在洗錢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洗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洗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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