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判處罰金的,罰金的執行方式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罰金的執行方式主要有限期一次繳納、限期分期繳納、強制繳納、隨時繳納這四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

洗錢罪判處罰金的,罰金的執行方式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罰金的執行方式主要有限期一次繳納、限期分期繳納、強制繳納、隨時繳納這四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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