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裝置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
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裝置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裝置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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