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估價時,銷贓數額如何認定為盜竊數額?量大構成銷贓罪還能取保候審嗎?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 盜竊罪 贓物數額的計算方法,該條第七項規定: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在處理盜竊案件過程中,對於既有價格鑑定結論,又有銷贓數額…

無法估價時,銷贓數額如何認定為盜竊數額?量大構成銷贓罪還能取保候審嗎?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盜竊罪贓物數額的計算方法,該條第七項規定: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在處理盜竊案件過程中,對於既有價格鑑定結論,又有銷贓數額的情況下,依據該司法解釋,司法機關通常會選擇較高數額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對於只有銷贓數額,而贓物已經滅失,又無相關票據予以印證,從而無法對贓物進行估價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通常會以事實不清,無法認定盜竊數額為由,對案件作無罪處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商榷。
 
    作為銷贓數額,其與贓物的估價數額相比,只能具有三種可能:一是銷贓數額高於估價數額,二是銷贓數額等於估價數額,三是銷贓數額低於估價數額。無論哪一種情況,筆者認為都可以將銷贓數額作為盜竊罪的定案依據:首先,當銷贓數額高於估價數額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理所當然地應以銷贓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而不是以估價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其次,當銷贓數額等於估價數額時,銷贓數額正好就是被害人的損失數額,將銷贓數額作為定案依據符合公平原則。最後,當銷贓數額低於估價數額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應該以估價數額作為定案依據,但是,由於贓物已經滅失,又無相關票據能夠作為估價依據,因此,贓物的實際價值已經無法查清,估價數額實際上已經不可能作為盜竊罪的定案依據。但是這種情況下決不意味著就可以對行為人放任不管,相反,既然銷贓數額低於估價數額,說明所盜贓物價值至少應該達到銷贓數額。根據疑罪從輕的原則,當罪重、罪輕存在疑問時,應該按照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處理,因此,這種情況下,我們仍然可以選擇一個較低數額即銷贓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刑法的解釋方法中,有一種叫“當然解釋”的解釋方法,所謂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的一種解釋方法。我們從邏輯上分析了銷贓數額與估價數額所能具有的三種情形,又從法規的角度分析了銷贓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理論依據,因此,我們完全可以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從當然解釋的角度得出結論:若贓物無法估價,可以將銷贓數額作為盜竊罪的定案依據。 (周清水 張金環)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