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犯罪是日的犯,必須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為構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合同 詐騙罪 的五種情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

合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犯罪是日的犯,必須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為構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的五種情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前四種情形規定得非常明確具體,比較容易把握與認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行為往往與前四種情形不相符合,這就需要法官根據事實對被告人的主觀方面進行分析,以認定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進而確定其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一般而青,對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1)行為人是否具有簽訂、履行合同的條件,是否創造虛假條件;(2)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3)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4)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5)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是否有揮霍、挪用及攜款潛逃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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