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主觀故意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合同 詐騙罪 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便成了重要的問題。而非法佔有的故意是人的一種主觀思維活動,他人無法直接獲知。那麼,該如何認定行…

合同詐騙主觀故意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便成了重要的問題。而非法佔有的故意是人的一種主觀思維活動,他人無法直接獲知。那麼,該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非法佔有的目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客觀行為來探究行為人主觀的故意:
 
  根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的手段,來判斷其主觀上非法佔有的故意。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意隱瞞事實真相,誇大自己的經濟實力,進行虛假宣傳,掩蓋其主體資格或資信情況,或者使用虛假的單位或者個人資訊,那麼行為人簽訂這種合同,目的是騙人財物,通常情況下憑此就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根據行為人的實際履行能力來判斷其主觀上非法佔有的故意。行為人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行為人無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僅以履行部分合同為誘餌等手段,一般可以推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根據行為人的履約情況來判斷其主觀上非法佔有的故意。利用合同行騙者,在取得對方當事人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保證金之後不是用於履行合同,而是用於炒股、還債、揮霍、實施違法犯罪或者逃匿,導致上述款、物不能歸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或為了應付對方當事人索取債務,採用“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又與其他人簽訂合同籌措資金,以後次騙籤合同所獲得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歸還前次欠款的,這種行為實質上不是一種真實的履行行為,應認定合同詐騙罪。也有行為人故意先部分履行合同,對被害人施以小利,以履行小額合同為誘餌,騙取對方當事人信任,最終達到詐騙數額較大錢物的目的,以迷惑被害人或者企圖以此擺脫罪責。
 
  根據合同資金的流向來判斷其主觀上非法佔有的故意。合同資金是否被隨意使用和處置,也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非法佔有故意的重要依據。查清合同資金使用去向鎖定其使用時間,可以看出行為人主觀上非法佔有的主動性和迫切性。
 
  根據行為人違約後的表現,來判斷其主觀上非法佔有的故意。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由於他們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就不打算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在糾紛發生後。大多采用攜財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因此,從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也可推定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在合同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上,要結合全案的事實、證據,作出具體分析,並相應地考慮行為人的反證,以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來源:江蘇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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