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答覆?會判多少年?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答覆 【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研[2004]179號 【釋出日期】2004.11.11 【實施日期】2004.11…

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答覆?會判多少年?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答覆 
【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研[2004]179號  
【釋出日期】2004.11.11 
【實施日期】2004.11.1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2004]296號《關於對聚眾鬥毆案件中受傷或死亡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犯罪的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援,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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