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與傳統的聚眾鬥毆一樣要求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鬥毆的直接故意,但在“鬥毆”的理解上,是否要求對方也必須具有鬥毆的故意,實踐中還存在分歧。2002年江蘇公檢法《關於辦理涉槍涉爆、聚眾鬥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一…
刑法條文對聚眾鬥毆客觀方面如何規定的?
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與傳統的聚眾鬥毆一樣要求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鬥毆的直接故意,但在“鬥毆”的理解上,是否要求對方也必須具有鬥毆的故意,實踐中還存在分歧。2002年江蘇公檢法《關於辦理涉槍涉爆、聚眾鬥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一方有互毆的故意,並糾集3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鬥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可見,該規定並沒有強調對方具有鬥毆的故意。2006年上海市公檢法《關於辦理聚眾鬥毆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認定,“鬥毆”,一般是指雙方出於不法動機而相互進行攻擊、廝打等加害對方身體的行為。強調的雙方均有鬥毆的故意。筆者認為一方具有逞強爭霸的動機,聚眾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具有聚眾鬥毆的主觀故意,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對方是否具有鬥毆的主觀故意,只是外在的一個條件,而不是法定的構成要件,以他人的主觀故意來作為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構成要件,不符合刑法基本原理。
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客觀行為表現方面,是否一定要形成互毆、對打的局面。根據《現代漢語詞典釋義》,“鬥”即對打,“鬥毆”指的是雙方相互毆打,即雙向的。所以,傳統的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要件必須是雙方進行相互毆打。但筆者認為,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一方行為人爭強好鬥動機明顯,因而糾集人員多,在打鬥中出於壓倒性優勢,被毆打方往往不具備抗衡能力,處於一直處於被毆打的被動境地,以致於沒有出現互相毆打的情形,所以,完全以互相毆打的客觀表現形式為特徵是涵蓋不了單方聚眾型聚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表現方面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單方聚眾毆打他人構成聚眾鬥毆罪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徵:1、聚眾方必須是出於逞強爭霸、報復洩憤的動機而聚集、糾集多人,意圖與特定物件的對方一人或多人進行毆打或毆鬥;2、糾集者或聚眾倡導者、積極參加者有爭鬥的故意,爭鬥具體內容表現為透過聚眾,暴力打擊對方,將對方或對方的一人、多人打“服氣”,對方服氣也毆打,對方不服氣也毆打,有較強的爭鬥意識;3、必須是3人以上聚集並參與毆鬥、毆打,廝打的暴力程度較大,往往帶有使用器物等嚴重暴力情節。對這種出於私仇、爭霸一方、制服對手等非法目的,首要分子懷著與另一方互毆的故意心理而糾集多人拉幫結夥毆打對方的行為,應當符合聚眾鬥毆罪的特徵。行為人不僅主觀上有聚眾鬥毆的故意,而且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鬥毆行為,不僅有首要分子,也有積極參加者,完全符合聚眾鬥毆罪構成要件。
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客觀行為表現方面,是否一定要形成互毆、對打的局面。根據《現代漢語詞典釋義》,“鬥”即對打,“鬥毆”指的是雙方相互毆打,即雙向的。所以,傳統的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要件必須是雙方進行相互毆打。但筆者認為,單方聚眾型聚眾鬥毆一方行為人爭強好鬥動機明顯,因而糾集人員多,在打鬥中出於壓倒性優勢,被毆打方往往不具備抗衡能力,處於一直處於被毆打的被動境地,以致於沒有出現互相毆打的情形,所以,完全以互相毆打的客觀表現形式為特徵是涵蓋不了單方聚眾型聚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表現方面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單方聚眾毆打他人構成聚眾鬥毆罪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徵:1、聚眾方必須是出於逞強爭霸、報復洩憤的動機而聚集、糾集多人,意圖與特定物件的對方一人或多人進行毆打或毆鬥;2、糾集者或聚眾倡導者、積極參加者有爭鬥的故意,爭鬥具體內容表現為透過聚眾,暴力打擊對方,將對方或對方的一人、多人打“服氣”,對方服氣也毆打,對方不服氣也毆打,有較強的爭鬥意識;3、必須是3人以上聚集並參與毆鬥、毆打,廝打的暴力程度較大,往往帶有使用器物等嚴重暴力情節。對這種出於私仇、爭霸一方、制服對手等非法目的,首要分子懷著與另一方互毆的故意心理而糾集多人拉幫結夥毆打對方的行為,應當符合聚眾鬥毆罪的特徵。行為人不僅主觀上有聚眾鬥毆的故意,而且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鬥毆行為,不僅有首要分子,也有積極參加者,完全符合聚眾鬥毆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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