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轉化犯的範圍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 故意傷害罪 、 故意殺人罪 論處。本規定屬於法律擬製。司法實踐中,由於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複雜性,究竟該對誰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認識不一。一般認為,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對首要分子…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轉化犯的範圍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本規定屬於法律擬製。司法實踐中,由於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複雜性,究竟該對誰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認識不一。一般認為,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對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轉化定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鬥毆罪論處。但問題是:聚眾鬥毆罪是典型的聚眾型犯罪,其最常見的表現是雙方聚眾鬥毆。也就是說,雙方皆有首要分子,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下,如果查不清直接加害人,也查不清共同加害人,是否應對雙方的首要分子皆轉化定罪?聚眾鬥毆中的重傷、死亡情形無非以下三種:可能是一方成員被對方成員鬥毆所致,也可能是一方成員被己方成員誤毆所致(打擊錯誤或物件認識錯誤),抑或是無辜第三人被聚眾鬥毆參與人鬥毆所致(打擊錯誤或物件認識錯誤)。無論哪種情形,都不能排除所有聚眾鬥毆參與人員的傷害故意。因此,依據現行刑法,必須有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在此情形下,似乎只有對雙方首要分子皆轉化定罪才能圓滿處理問題。但是,其不合理處顯而易見:在能查清直接加害人與共同加害人的情形下,一般僅對直接加害人與共同加害人以及此方的首要分子轉化定罪,因為此種情形下的首要分子需對自己組織、指揮、策劃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而在查不清直接加害人與共同加害人的情形下,卻對雙方的首要分子轉化定罪,等於是一方的首要分子對對方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這明顯違反責任主義原則。
 
    筆者認為,聚眾鬥毆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要正確理解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必須依據共同犯罪理論。如前所述,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雙方)及積極參加者(雙方)至少都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而不管傷害的具體物件是對方成員、己方成員或是無辜第三人,每個積極參加者都意識到自己不是在單獨犯罪,而是與他人共同犯罪,每個積極參加者的行為都是整個共同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每個積極參加者都應當對整個共同犯罪行為造成的結果負責,而不論此結果是否其直接造成。所以,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對首要分子(雙方)及所有積極參加者皆轉化定罪,這樣才不至於違反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論。
 
(作者單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檢察院)  殷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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