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罪中的同一種商品認定的刑法條文

未列人權利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內的商品,不應當被認定為 假冒註冊商標 罪中的同一種商品 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為了把自己銷售的商品在市場上同其他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商品區分開來而使用的專用標誌。而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

假冒商標罪中的同一種商品認定的刑法條文

未列人權利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內的商品,不應當被認定為假冒註冊商標罪中的同一種商品
 
    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為了把自己銷售的商品在市場上同其他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商品區分開來而使用的專用標誌。而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在我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有權在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並享有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未經註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是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時,我國相關法律及規定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也有著明確的限定。例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許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的,商標局將對相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予備案。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社會危害性一方面在於,犯罪人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便擅自在同種商品上附著或加貼註冊商標後對外銷售,透過這種“搭便車”的手段,犯罪人不但能降低自身經營成本,而且可以獲取高額利潤。另一方面的社會危害性在於犯罪行為直接導致註冊商標權利人在同種商品銷售市場上本應獲得的市場份額被非法大量擠佔,造成鉅額經濟損失。由此而論,假冒註冊商標體現為在同種商品市場份額爭奪中所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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