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辦案中,往往會將“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相混淆。筆者認為,“黑惡勢力”是指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違法犯罪勢力,大肆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組織或群體。“黑惡勢力”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但“黑惡勢力”的存在,…
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刑法條文規定
在實際辦案中,往往會將“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相混淆。筆者認為,“黑惡勢力”是指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違法犯罪勢力,大肆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組織或群體。“黑惡勢力”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但“黑惡勢力”的存在,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危害社會穩定,群眾反響大。如果不予以嚴厲打擊,有逐步發展演變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趨勢。
“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一定的共同點,例如都具有一定形式的組織,人數較多,擁有固定或者相對固定的活動範圍,經常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擾亂經濟秩序等,但二者之間又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在組織結構上,“黑惡勢力”的組織結構相對比較鬆散,沒有嚴格的組織紀律。除組織者和領導者外,其他成員多數不固定,只是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才糾集在一起,其成員素質偏低,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成員之間一般沒有明確分工或者只是具體行動時才分工,組織者、領導者常常直接參與或者指揮作案。
(二)在犯罪目的及經濟實力方面,“黑惡勢力”的違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樣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使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沒有形成大規模的經濟實體。
(三)在滲透能力方面,“黑惡勢力”保護傘和關係網不明確或者層次較低,有的還沒有形成保護傘和關係網,對抗社會的實力不強。
(四)在危害程度上,“黑惡勢力”以實施違法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為主,影響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勢力範圍相對較小。
“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一定的共同點,例如都具有一定形式的組織,人數較多,擁有固定或者相對固定的活動範圍,經常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擾亂經濟秩序等,但二者之間又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在組織結構上,“黑惡勢力”的組織結構相對比較鬆散,沒有嚴格的組織紀律。除組織者和領導者外,其他成員多數不固定,只是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才糾集在一起,其成員素質偏低,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成員之間一般沒有明確分工或者只是具體行動時才分工,組織者、領導者常常直接參與或者指揮作案。
(二)在犯罪目的及經濟實力方面,“黑惡勢力”的違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樣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使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沒有形成大規模的經濟實體。
(三)在滲透能力方面,“黑惡勢力”保護傘和關係網不明確或者層次較低,有的還沒有形成保護傘和關係網,對抗社會的實力不強。
(四)在危害程度上,“黑惡勢力”以實施違法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為主,影響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勢力範圍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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