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構成及處罰的刑法條文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建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調的行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積極、主動加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是指有計劃,有安排,有分工,並透過一定的組織方式策劃並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違法犯罪組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主要具有以下特徵: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根據本款規定,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只要有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不要求本人有其他犯罪行為。根據本款規定,對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即指一般參加者,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除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者外,其他參加該組織的成員。本款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犯罪,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