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這裡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各級黨政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的執行一定職權的工作人員。所謂“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及處罰的刑法條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這裡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各級黨政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的執行一定職權的工作人員。所謂“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縱容”,是指行為人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不依法制止,反而給予放縱、寬容。本款根據情節輕重,對本款規定之罪規定了兩檔處刑:1.有包庇、縱容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謂的“情節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1.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3.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4.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5.致使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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