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規定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買賣製毒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製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行為: 1、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2、超出…

刑法條文規定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買賣製毒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製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行為:
1、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2、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範圍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4、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的。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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