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貪汙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正確區分,都可以取保候審嗎?

共同貪汙是指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將國有財產分給個人或有關人員,而不是按照統一的分配方案公開分給本單位所有職工,少數人中飽私囊,將公共財產共同佔為己有的行為。 私分國有資產罪 是單位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集體商議決定以各種名目將國有資產…

共同貪汙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正確區分,都可以取保候審嗎?

共同貪汙是指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將國有財產分給個人或有關人員,而不是按照統一的分配方案公開分給本單位所有職工,少數人中飽私囊,將公共財產共同佔為己有的行為。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單位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集體商議決定以各種名目將國有資產在本單位範圍內公開集體私分給所有職工。兩者之間犯罪主體不同,共同貪汙的主體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自然人,是單位內部少數人員之間共同決策,將公共財物共同佔為己有。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主體則是單位,由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的,單位全體人員都能得到利益;其次,兩者之間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犯罪客體是公共財產,既包括國有資產,也包括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後者的犯罪客體僅為國有資產;最後,兩者的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透過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即所謂的“暗箱操作”,後者是以單位為名義,經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將國有財產分給單位全體人員或絕大多數人員,可謂“人人有份”。正因為如此,共同貪汙與私分國有資產兩罪都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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