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 概念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私分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新《刑法》新增的罪名,1979年《…
私分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能夠取保候審嗎?
私分國有資產罪概念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私分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新《刑法》新增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的有關決定和補充規定中均未規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一般是按違反財經紀律或財政法規處理。但是近年來,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現象已經相當突出且十分普遍,私分數額動輒數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元。據報載:深圳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於1993年3月一次集體私分國有資產即達1706萬元。私分國有資產對國民經濟的危害十分嚴重,已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立法機關在新《刑法》中專條規定了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從而結束了司法實踐中對集體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無法可依的局面,對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的保護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自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實施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查處的此類案件卻屈指可數。面對有些地方和部門私分國有資產行為愈演愈烈的現狀,檢察機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貪汙罪、賄賂罪、挪用公款罪,由於規定為犯罪時間較早,檢察機關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最高司法機關也先後釋出了許多司法解釋,查處起來駕輕就熟,但私分國有資產罪規定為犯罪時間較短,罪與非罪的界限不好把握。因此認真分析研究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司法認定很有現實意義。
私分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刑法條文: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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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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