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 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
刑法條文中的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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