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7年12月31日釋出實施的案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
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之刑法條文
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7年12月31日釋出實施的案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了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的立案標準,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在立案數額標準上沒有變化,只是規定了“涉嫌私分國有資產以累計數額計算”,並在《立案標準》附則中明確了“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實踐中,只要查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以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中有關國有資產管理、保護、使用、處理的規定。所謂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為了改善單位職工的福利待遇,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或其他動機,而扣交國家的稅金、罰沒財物或其他國有資金,以單位的名義作出決定,以單位福利或其他形式,按一定的分配方案分給單位所有的職工。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7年12月31日釋出實施的案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了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的立案標準,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在立案數額標準上沒有變化,只是規定了“涉嫌私分國有資產以累計數額計算”,並在《立案標準》附則中明確了“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實踐中,只要查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以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中有關國有資產管理、保護、使用、處理的規定。所謂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為了改善單位職工的福利待遇,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或其他動機,而扣交國家的稅金、罰沒財物或其他國有資金,以單位的名義作出決定,以單位福利或其他形式,按一定的分配方案分給單位所有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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