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性質,最終以 搶劫罪 處理,這可以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搶劫罪,在理論上又稱為轉化型搶劫罪或準搶劫罪。這一特殊形式的搶劫罪在認定上往往會出現一些不一致的做法,導致一些案件在定性上的爭議或錯誤。我們認為,認定這一轉化型…
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如何認定
由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性質,最終以搶劫罪處理,這可以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搶劫罪,在理論上又稱為轉化型搶劫罪或準搶劫罪。這一特殊形式的搶劫罪在認定上往往會出現一些不一致的做法,導致一些案件在定性上的爭議或錯誤。我們認為,認定這一轉化型搶劫罪,關鍵在於正確理解《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的條件。這一轉化適用條件包括轉化的前提條件、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
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以上三種行為構成犯罪均須數額較大,數額較小不能構成上述三種犯罪。一般來說,行為人必須先構成了盜竊、詐騙、搶奪罪,才具備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行為人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除已構成犯罪的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外,末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轉化為搶劫罪。
依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在先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後,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客觀條件,也是決定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發展為轉化的搶劫罪的關鍵所在。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如果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實施後,沒有被及時發現或者抓獲,而是隔了一段時間,在其他地方被發現,即使其行兇抗拒抓捕,也不適用《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或者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掙脫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論處。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於他人而使其致傷或者致死的,則適用第269條,以搶劫罪論處。
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主觀條件。“窩藏贓物”是指行為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讓別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行為人抗拒公安機關或者群眾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行為人消滅現場遺留的犯罪證據。如果行為人並非出於以上三種目的,而是出於其他目的,則不能適用《刑法》第269條以轉化搶劫罪論處,只能根據其實際情況,應以有關罪名論處。
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以上三種行為構成犯罪均須數額較大,數額較小不能構成上述三種犯罪。一般來說,行為人必須先構成了盜竊、詐騙、搶奪罪,才具備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行為人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除已構成犯罪的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外,末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轉化為搶劫罪。
依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在先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後,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客觀條件,也是決定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發展為轉化的搶劫罪的關鍵所在。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如果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實施後,沒有被及時發現或者抓獲,而是隔了一段時間,在其他地方被發現,即使其行兇抗拒抓捕,也不適用《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或者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掙脫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論處。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於他人而使其致傷或者致死的,則適用第269條,以搶劫罪論處。
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主觀條件。“窩藏贓物”是指行為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讓別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行為人抗拒公安機關或者群眾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行為人消滅現場遺留的犯罪證據。如果行為人並非出於以上三種目的,而是出於其他目的,則不能適用《刑法》第269條以轉化搶劫罪論處,只能根據其實際情況,應以有關罪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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