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之搶奪罪數額較大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

刑法條文之搶奪罪數額較大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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