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搶奪罪 的“其他情節”標準。餘數額之外的“其他情節”在搶奪罪的定罪量刑中也起著重要作用。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其他情節”雖然不是決定搶奪罪與非罪的標準,但直接影響搶奪行為構成犯罪後的刑罰輕重。《解釋》根據各種情節對刑罰輕重的影響…
刑法條文之搶奪罪的“其他情節”標準
關於搶奪罪的“其他情節”標準。餘數額之外的“其他情節”在搶奪罪的定罪量刑中也起著重要作用。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其他情節”雖然不是決定搶奪罪與非罪的標準,但直接影響搶奪行為構成犯罪後的刑罰輕重。《解釋》根據各種情節對刑罰輕重的影響程度,分別在第2條、第3條、第4條對此進行了規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達勤本解釋第,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條第1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解釋》第3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一)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三)被脅迫參加搶奪,玟寰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這些搶奪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是,行為體現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適用原則,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例如,對於被脅迫參加搶舊搶奪的,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本來就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搶奪,並且沒有分贓或者獲取贓物較少的,更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了。
需要注意的是,《解釋》第2條關於定罪標準的規定使用了“達到”數額較。較大的標準,而第四條關於其他情節標準的規定使用了了“接近”:“數額巨大、數額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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