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

交通肇事 後逃逸行為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交通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即具有有罪性。情節加重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基本犯罪,且其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符合了作為加重處罰情節的要求,而由刑法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態。立法條文中一般表述為“…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交通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即具有有罪性。情節加重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基本犯罪,且其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符合了作為加重處罰情節的要求,而由刑法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態。立法條文中一般表述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惡劣”、“情節特別惡劣”。《刑法》地133條將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處罰表述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刑法》第133條將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的加重處罰情節而規定,構成情節加重犯,因而其前提條件必然是已經構成刑法分論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的先行行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則其後的逃逸行為並不構成此處的加重量刑情節。同時由於《刑法》第133條單獨將“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列為法定刑升格情形之一,因此除了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為已經造成死亡的損害後果外,此處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結果並不包括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結果,即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