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證據損失該如何認定

(一) 侵犯商業秘密 行為的證據認定問題 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難。 這種舉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權利人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不願提供作為證據,更不願將技術資訊送關相關部門進行鑑定,這就造成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罪證據損失該如何認定

(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認定問題
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難。
這種舉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權利人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不願提供作為證據,更不願將技術資訊送關相關部門進行鑑定,這就造成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證據上存在問題。
 
⑵對行為人洩露的資訊是否屬商業秘密的鑑定問題。
如果具備鑑定的條件的話,有關技術資訊應當委託專業權威部門進行鑑定。因為在審查行為人洩露的技術資訊是否屬商業秘密時,往往會涉及很複雜的技術問題,法官對這類專業技術又知之甚少,如何來認定該專業技術屬商業秘密。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權威的鑑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專業人員對專業技術的國內外最新情況比較瞭解,其透過對資料檢索並進行對比分析後得出的結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據以定案的鑑定結論必須進行當庭質證並聽取雙方意見後,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判斷後決定是否採信。
 
(二)關於損失的計算問題
中國刑法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如何認定“重大損失”、什麼是“重大損失”便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造成重大損失”是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必備要件。在刑事訴訟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於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就侵犯商業秘密而言,刑法未對“重大損失”的含義明確界定和說明。在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的“重大損失”的計算大致有以下幾種:
 
⑴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商業秘密一旦被洩露,權利人的損失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在刑事審判中普遍認為這種損失應當指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和權利人必然失去的現實利益。而且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不能僅僅以數額為標準,應當在重點考慮研製開發成本、利用週期、成熟程度、市場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競爭優勢地位的喪失、商業信譽的下降等
 
⑵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
這種損失的計算以侵權人未再向他人洩露為前提。對於將商業秘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出賣收入加上買受人使用後的獲利額為損失額;使用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獲得的利潤為損失額。在計算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時,不能簡單地以銷售額為獲利額,也不能以已生產的產品總價款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一般情況下,以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較為妥當。
 
⑶以不低於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作為損失。
這是一種以正常許可使用的費用推定損失額的計演算法,但並不意味著侵權人就此取得了該商業秘密的合法使用權。同時值得一提的是,這也不是簡單地將商業秘密的自身價值等同於損失。商業秘密是無形財產,其與有形財產有重大區別。侵權人使用商業秘密的同時,並沒有排斥合法權利人的使用。況且,大多數情況下,侵權人實施盜竊等不法行為取得商業秘密後,不久就被發現、制止,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遠遠小於商業秘密自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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