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219條的規定, 侵犯商業秘密 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一)證明標準 案件事實清楚,證…
刑法條文之侵犯商業秘密案證明標準司法指南
根據我國《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一)證明標準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犯罪嫌疑人侵犯商業秘密的手段、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對犯罪嫌疑入主觀故意的證明,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證明有罪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二)舉證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控方承擔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於己的辯解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控方可以根據客觀情況推定。
(三)對犯罪主體的證明
(參見假冒註冊商標案)
(四)對犯罪主客觀方面的證明
證明犯罪主客觀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驗、檢查,扣押書證、物證,鑑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推定。
1.勘驗、檢查
(1)對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公司、單位勘驗、檢查,提取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所生產的產品、作案工具或者載體,以證明犯罪行為;
(2)對涉案電腦勘驗、檢查,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技術手段侵入他人保有商業秘密的電腦。
2.扣押物證、書證
(1)扣押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商業秘密所生產的產品,以證明實施侵權行為;
(2)扣押犯罪嫌疑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物品、作案工具、載體,以證明犯罪工具、物件;
(3)扣押犯罪嫌疑人出售其利用他人商業秘密製造產品的有關合同、廣告、產品說明書,以證明實施了侵權產品銷售行為;
(4)扣押犯罪嫌疑人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所獲取的利潤、收入的有關合同、出貨記錄、收據、銀行票據、會計記賬憑證,以證明犯罪主觀故意、違法所得數額;
(5)扣押犯罪嫌疑人侵犯商業秘密的檔案資料、圖紙,以證明犯罪行為。
3.鑑定
(1)對被侵權物件是否為商業秘密進行鑑定,以證明有無犯罪行為;
(2)對權利人所受損失進行司法會計鑑定,以證明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數額。
4.詢問被害人
(1)犯罪嫌疑人在權利人公司任職、負責的領域,以證明是否能夠接觸到商業秘密;
(2)對保守商業秘密採取了哪些措施,員工是否簽訂有保密協議,以證明犯罪主觀故意;
(3)犯罪嫌疑人侵犯商業秘密的時間,地點、手段、方式、種類,以證明侵犯實施過程;
(4)是否與犯罪嫌疑人簽訂許可使用或者轉讓商業秘密的合同,以證明是否屬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5)何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侵權行為、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終止不法行為、犯罪嫌疑人反應如何,以證明犯罪的主觀惡性;
(6)侵權行為給自己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引起其他嚴重後果,以證明犯罪結果。
5.詢問證人
(1)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人數、相互關係、分工,違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證明團伙犯罪、主犯、從犯;
(2)在單位犯罪中,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活動的提議、討論、批准、決定情況,單位、個人的非法所得,以證明犯罪主體、違法所得的流向;
(3)犯罪嫌疑人是否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以證明犯罪主觀惡性;
(4)購買侵犯商業秘密作品的時間、地點、名稱、數量、金額、去向,以證明犯罪行為、犯罪結果;
(5)犯罪嫌疑人侵犯商業秘密的時間、地點、手段、方式、種類,以證明侵犯商業秘密的實施過程;
(6)權利人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立即終止侵權行為、犯罪嫌疑人反應如何,以證明犯罪故意。
6.訊問犯罪嫌疑人
(1)同案犯人數、各自分工、違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證明犯罪的組織性、團伙性;
(2)在單位犯罪中,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活動的提議、討論、批准、決定情況,單位、個人的非法所得,以證明犯罪主體、違法所得流向;
(3)權利人採取了哪些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是否與權利人簽訂有保密協議,如何規避這些保護措施的,以證明犯罪主觀故意;
(4)是否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以證明犯罪主觀惡性;
(5)是否與權利人簽訂過許可使用或者轉讓商業秘密合同,以證明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的時間、地點、手段、方法、種類,以證明侵權實施過程;
(7)權利人是否告知立即終止侵權行為、是否及時終止,以證明犯罪故意;
(8)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或者造成的其他嚴重後果,以證明犯罪結果。
(五)對有關量刑情節的證明
1.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前科、是否累犯的證明,證據主要是法院的判決、公安網上的資料。
2.對犯罪嫌疑人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作用的證明,證據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佔有違法所得份額。
3.對犯罪嫌疑人有無投案自首、檢舉揭發、立功的證明,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記錄。
(六)補強證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訊逼供的,偵查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錄音錄影、訊問筆錄,證明公安機關訊問的合法性、客觀性;
(2)看守所的體檢證明,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傷痕是原有的;
(3)證人證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監室囚犯的證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受到刑訊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辯解由於過失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偵查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證人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將侵權產品銷售牟利;
(2)書證,證明犯罪嫌疑人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簽訂商業秘密轉讓合同或者協議;
(3)被害人陳述,證明曾多次告知犯罪嫌疑人立即終止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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