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追訴問題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我國為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1997年刑法新增了 侵犯商業秘密 罪的規定,即個人或企業侵犯商業秘密並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

刑法條文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追訴問題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我國為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1997年刑法新增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即個人或企業侵犯商業秘密並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筆者認為,在對該罪的追訴上存在一些問題,需進一步完善和明確。

 

   一、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刑事追訴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予追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此可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可以透過自訴程式或公訴程式來處理。但司法實踐中,因侵犯商業秘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卻不多見。筆者認為,國家刑事介入的不足,使得不能有效遏止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出現。

 

   首先,從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定上看,被侵權人可以透過民事、行政、刑事三種救濟途徑來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司法實踐中,被侵權人在尋求救濟途徑的時候具有很大的自主權。他們在知道被侵權之後,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來選擇救濟途徑,大多透過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來維護其權益,即使損失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也很少選擇刑事途徑來救濟。原因一方面是被侵權人擔心在訴訟過程中導致商業秘密的進一步洩露,另一方面是在刑事訴訟中,國家公訴的起訴權完全控制在司法機關,被侵權人既無許可權制其出示證據,也無權撤訴,所以,被侵權人一般不願透過刑事救濟途徑尋求法律保護。本該是屬於國家權力介入的範圍,理應透過運用國家強制性制裁手段來調整該類法律關係,卻由當事人左右,這是立法上的缺陷。

 

   其次,由於商業活動的特殊性,國家主管機關無法及時掌握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出現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都是當事人舉報,有關部門才進行立案偵查,因此,刑事介入存在一定的滯後性。

 

   再次,審判機關在審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過程中,即使發現侵權人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損失,達到刑事追訴的條件,但由於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審判機關也甚少將此類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放棄了對侵權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刑事追訴的建議

 

   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由其自由選擇,還是發揮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力度?有學者提出,宜採取“告訴乃論”的自願原則,理由是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大都不直接侵害國家、社會的利益,對犯罪人是否發動刑罰權,由受害人決定,國家不予過多幹預。如果受害人對他人的侵權行為不願追究,國家又何必干預呢?對此,筆者持不同的觀點。

 

   刑罰作為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最後一道防護牆。其不僅對犯罪人有巨大的懲罰作用,而且對社會公眾具有很強的威懾性,可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現階段,我國處於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的高發期,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我國1997年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就是從刑事制裁的角度對商業秘密犯罪行為進行規範,其立法目的在於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對高新技術的開發和投入,維護國家社會經濟秩序,維持社會善良的商業道德標準,最終實現社會公正。透過國家公訴程式來追訴犯罪,比當事人自訴更為有力、有效。從司法實踐看,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刑事制裁具有十分明顯的效應作用。

 

   由此可見,如何充分發揮刑法在保護商業秘密中應有的作用,彌補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追訴的缺陷,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該採取被侵權人自訴與公權力主動介入並重的模式。在現階段,從進一步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考慮,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追訴不應是被動的,而應更為主動。一方面,行政機關在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過程中,如果發現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可能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審查,公安機關應積極介入,該立案的應儘快予以立案。另一方面,法院在受理商業秘密民事侵權糾紛過程中,要嚴格審查,如果發現侵權人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損失,有可能構成犯罪的,不僅應告知被侵權人可以自行提起刑事訴訟,而且要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情況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審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筆者建議在立法上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的移送作出明確的規定,使該類案件從民事審判移送到刑事審判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而有效地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要鼓勵社會公眾舉報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加大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偵查力度,有力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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