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相關的司法解釋: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相關的法條:《刑法》第258條規定,對於重…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提供什麼證據?如何認定這些證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相關的司法解釋: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相關的法條:《刑法》第258條規定,對於重婚罪的刑罰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為自訴案件,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訴的條件,否則將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蒐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一、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二、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上海法律網陳志群律師提示,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在起訴重婚罪的訴訟中,蒐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係,而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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