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5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
刑法條文中抗稅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5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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