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如何認定?

妨害公務罪與 抗稅罪 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其不同之處在於: l、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稅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

抗稅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如何認定?

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其不同之處在於:
l、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稅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才可以構成。
2、主觀目的不同。妨害公務罪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稅罪目的在於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
3、犯罪物件的範圍不同。抗稅罪侵害的物件是執行稅收徵管任務的稅務人員;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物件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範圍較廣,前者屬於後者的一種。
4、侵犯的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稅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徵稅的,都應以抗稅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徵稅,且事先與納稅人無通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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