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現代生產,愈來愈表現為協作、有序的狀態,從而形成各行各業生產的系統化。某個環節發生的問題,不僅僅是操作者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並且往往直接關係到整個生產安…

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現代生產,愈來愈表現為協作、有序的狀態,從而形成各行各業生產的系統化。某個環節發生的問題,不僅僅是操作者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並且往往直接關係到整個生產安全。世界各國普遍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生產安全。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國務院釋出的《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的教育、檢查等方面作了規定。此外,為了使各行業的安全生產規範化,國家陸續釋出了《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防止瀝青中毒辦法》、《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裡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表現在對造成的後果沒有預見,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而對違章本身,既可能是無意之中違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時可以作為一個情節予以考慮。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出於故意的心理狀態,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言人就《關於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主體要件的適用範圍的聯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培訓,也沒有經過技術培訓,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瞭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經營組織、經營戶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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