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 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企業事故犯罪,屬於業務過失犯罪。在經濟領域裡,由於一些企業管理上的懈怠,重大責任事故時有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本文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解釋,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研究,併兼而論及其他企業事故犯罪。 在認定…
刑法條文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企業事故犯罪,屬於業務過失犯罪。在經濟領域裡,由於一些企業管理上的懈怠,重大責任事故時有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本文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解釋,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研究,併兼而論及其他企業事故犯罪。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時候,首先要正確地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其中,以下三個問題應當注意:
(一)重大責任事故與自然事故的區分
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這種自然原因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為人對於由於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客觀上沒有因果關係,主觀上沒有罪過,不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自然事故有兩種情形:一是意外事件引起的自然事故,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沒有預見,在當時情況下也不可能預見。二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事故,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已經預見,在當時情況下不可避免。我認為,在區分重大責任事故與自然事故的時候,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考察:(1)是否存在違章行為,自然事故的引起往往與違章行為無關。在沒有違章行為的情況下可以排除重大責任事故。(2)是否存在著主觀過失,自然事故的引起是超出人們的主觀意志的,屬於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在司法實踐上,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並非都屬於重大責任事故,只有在排除自然事故的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情況,才能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因此,重大責任事故與自然事故之區分,乃是罪與非罪之區分。
(二)重大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的區分
技術事故是指因技術裝置條件不良而發生的事故。技術事故由於是技術裝置條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並非所有由於裝置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術事故。因為裝置是由人操作規程的,同樣也是由人護理的。如果裝置出現障礙,操作者或者護理者應當發現而未能發現,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只有在事故是由裝置原因引起並且是在人所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的情況下發生,才能定為技術事故。
(三)免責事由:允許的危險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時候,存在一個如何正確認識風險業務的問題。某些業務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風險,此為風險業務。在當前高科技的情況下,風險業務也隨之增加。根據傳統的過失理論,當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時,應立即停止這一行為。否則,便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即違反迴避危害結果的義務。所以,對這類業務活動應當禁止。否則,發生損害結果的,就會以過失犯罪論處。顯然,這種做法雖然能夠迴避風險,但卻不能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不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在這種情況下,在刑法理論上提出允許的危險的理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過失犯罪的成立範圍。這裡所謂允許的危險,指某種具有危害傾向的行為,因有益於社會而允許其實施的合法行為。我國學者指出:允許的危險的意義在於,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開辦風險業務的組織者、管理者的過失責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從事風險業務的業務人員的過失責任。由於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均發生在風險業務領域,因此在認定本罪的時候,應當正確地適用允許的危險這一理論,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