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重大傷亡標準

根據 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標準的規定》,對 重大責任事故 罪的這兩個標準作了規定。重大傷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嚴重後果,是指造成直接經…

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重大傷亡標準

根據 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標準的規定》,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這兩個標準作了規定。重大傷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嚴重後果,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以及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但情節嚴 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在實踐中,涉及其他生產作業活動的危害後果認定,有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情節、造成的後果、社會影響等,參照有關部門規定來綜合認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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