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情節特別惡劣,是指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明知沒有安全保證,不聽勸阻,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過事故不引以為戒,仍繼續蠻幹;事故發生後,不組織搶救,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為逃避責任,偽造現場、嫁禍於人;造成傷亡人數特別多;造成直接經…
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情節特別惡劣標準
所謂情節特別惡劣,是指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明知沒有安全保證,不聽勸阻,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過事故不引以為戒,仍繼續蠻幹;事故發生後,不組織搶救,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為逃避責任,偽造現場、嫁禍於人;造成傷亡人數特別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大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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