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在最高法新聞釋出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孫軍工稱,對於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之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賣親生子女將追刑責
2010年8月31日,在最高法新聞釋出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孫軍工稱,對於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說,刑法在親生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子女的行為規定比較模糊,這是最高法首次明確。
對於“非法獲利”的認定,薛淑蘭稱,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感謝費”、“營養費”的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說,刑法在親生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子女的行為規定比較模糊,這是最高法首次明確。
對於“非法獲利”的認定,薛淑蘭稱,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感謝費”、“營養費”的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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