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刑法第217條規定的 侵犯著作權 案“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有其他嚴重情節”作了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可以認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
如何認定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案“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有其他嚴重情節”作了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可以認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著作權曾經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21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的;
3.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著作權曾經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21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的;
3.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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